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现场笔录
5.勘验笔录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被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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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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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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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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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举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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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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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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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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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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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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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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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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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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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举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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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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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
十七条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
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