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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4.现场笔录
  5.勘验笔录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编号:×××

被检举人

 

被检举人地址

 

电  话

 

被检举人所在单位

 

被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

 

检举形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检举人所在单位

 

检举人职务

 

检举人地址

 

电  话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举人(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5. “检举人所在单位”、“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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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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