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2011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停止盐酸克仑特罗片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为进一步加强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及气雾剂、复方制剂等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生产行为,加强对原料药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目前在产(销)的两家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生产企业(常州亚邦制药有限公司、淮南佳盟药业有限公司)应当切实加强生产管理,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生产企业需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需用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报备的生产或需用计划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的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原料药及单方制剂生产、购销、使用及库存等情况,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见附件)。
  目前已停产的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确需恢复生产的,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签订销售合同,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经检查认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并符合相应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规范流通渠道,确保药品流向可追溯
  需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的需用计划从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盐酸克仑特罗气雾剂等单方制剂由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且不得零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