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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通知

  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做好清理检查工作,提高对清理检查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的高度上来。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要组织专门力量,抽调专人进行。各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
  财政部、审计署将组成清理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财政、审计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下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对1983年至1995年各年中从救灾中建立、提取、借出、回收的周转金,以及周转金投出后利润分成和资金占用费等的数额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救灾周转金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对尚未收回的周转金要逐笔逐项落实,抓紧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要报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说明借出、投放的对象、项目、数额、时间和原因。
  三、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国办发〔1995〕25号);
  (三)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四)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五)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清理检查工作从6月16日开始,9月15日结束。
  (二)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强周转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等,要加以认真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9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审计署。
  附件:1.救灾周转金基本情况统计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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