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
             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