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
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现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经济,促进财税改革和其他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一)整顿工作自国务院《通知》下发时开始,1996年底前告一段落。
(二)整顿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整顿工作可以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