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企业的劳动卫生问题,
劳动部在《关于“九五”期间安全生产规划的建议》(劳部发〔1996〕144号)中也对劳动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企业应该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是一项长期但又非常紧迫的任务,而进一步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这项基础工作,普及劳动卫生知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守法、执法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劳动卫生素质,在当前尤为重要。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职业危害对职工造成的严重伤害,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卫生的法制宣传工作,结合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采用影视、展览、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劳动卫生的方针政策,以劳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及社会全体成员知法、懂法、守法,自觉遵守劳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创造文明生产环境。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切实加强劳动卫生的培训教育工作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要使企业的广大职工真正掌握本行业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使职工不仅知道作业中存在的危害,而且知道危害的预防办法,掌握危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通过宣传教育要使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卫生管理工作,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减少职业危害。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向广大职工讲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其中,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特殊劳动保护。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专门的劳动卫生培训。通过专门培训要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掌握劳动卫生法规政策,增长劳动卫生知识,了解本行业的职业危害及其产生的后果。做到广泛宣传、深入教育、强化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广大职工安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