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
 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06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职工要求调动,企业强行收取分摊的亏损额、管理费及其他费用问题的请示》(青劳人察字[96]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劳动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用人制度后,企业职工调动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调动时,企业如收取费用,必须以《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向职工收取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