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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
 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部发[1996]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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