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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购领证仅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外借,涂改和遗失,以备存查。
  第十五条 专用票据须由专人持单位介绍信,凭购领证办理专用票据购领手续,不得用平信邮购。购领的票据必须有两人拆包清点,认真核对购领票据名称、数量和起讫号码,并严格登记。

第五章 专用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退库,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票据。
  第十七条 专用票据的使用实行“一户一票”和“订本使用”制度,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严禁拆本使用,也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纳费人合开一张收据或将专用票据作为罚款收据和往来结算收据。
  第十八条 各级征收机关在出具专用票据时,必须做到按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规定联次或栏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征收部门专用章,严禁大头小尾或高开低写。
  第十九条 专用票据的付款(或缴款)单位、地址、销售收入、缴费金额、总记金额、填写日期等栏次填写错误,应当全部作废,另开新票。其他各项内容有错误,可用双线法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填票人印章,而且只能改写一次。如果再发生错误,应予以作废,加开新票。作废票据一律加盖蓝色“作废”戳记,以便注销。
  第二十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用票据管理,建立票据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票据的使用情况。
  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等工作,确保票据安全。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对经管的票据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一条 专用票据存根、报查联和回执联,保管期限五年,在保管期限内,用完的专用票据应及时交财务部门审查验收;财务部门要按规定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核对票据金额和收款额,相互签章后妥善保管,待期满后按规定缴销。
  第二十二条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票据的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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