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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
  “收入退还书”的印本形状、联次、规格、颜色、印制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用收据、专用缴款书的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由监制机关指定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十条 印制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必须按照监制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完善的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并按监制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不得擅自改变样式和数量。
  监制章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地质矿产部组织发放。由地质矿产部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直接向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专用缴款书统一由地质矿产部直接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入退还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购领与申请

  第十二条 为加强专用票据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各县(市)、市(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逐级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报“专用票据购领计划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票据购领计划表”汇总后报地质矿产部。
  第十三条 专用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集中领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专用票据实行购领许可证制度和逐级购领制度。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购领专用票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购领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购领证”由省级地矿厅(局)统一管理。具体内容有:购领单位名称(公章)、购领单位地址、财务负责人、购领专用票据名称;购领日期、册数、起讫号码、核销人、违章记录,核发部门(盖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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