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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
(地发[1996]177号 1996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4]第130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票据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退库业务时,出具的法定凭证。分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收入退还书)三类。
  第三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发放、保管及缴销等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矿产补偿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具体承办专用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缴销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专用收据是征收机关、代扣代缴义务人对采矿权人以现金方式履行纳费义务时,出具的法定收费凭证。
  第六条 专用缴款书是采矿权人履行纳费义务,直接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使用的入库凭证。征收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汇总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时亦使用专用缴款书,并备注“汇总缴款”字样。
  第七条 “收入退还书”是采矿权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并报经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由省级征收机关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发,据此向国库办理收入退库的法定凭证。

第三章 专用票据的印制与发放

  第八条 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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