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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6年第8号)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已于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程报告;
  (三)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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