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新颁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二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告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报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告管辖。
第四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取得的效果;
(三)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