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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6年第4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7月2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 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代理。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五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 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 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 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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