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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航标配布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规定,做到标位正确、灯质可靠、颜色鲜明、视距足够。
  第十二条 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第十三条 航标配布应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岸标的作用,保证同侧相邻航标之间所标示的航道界限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第十四条 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与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按三类航标配布或配布重点标的航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二)航标配布图由航标管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求驾引人员及港监等部门意见,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后必须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制审批。
  (三)航标配布图应根据航道变化定期修改。
  (四)封冻河流航标配布图按年编制,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变更航标配布图,以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 航道内碍航物情况不明,或枯水期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及石质河床,在设标前应视情况组织全面或重点扫床。

第四章 航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浅、险航道或重要河段,应根据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强航标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级航标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航道突变或航道内出现新的碍航物时,基层班组应立即采取调标措施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应根据航道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航标。
  第二十条 设立通行信号台控制船舶单向通航时,应制定通行信号台控制指挥办法;当一个控制河段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信号台时,必须明确其中一个为指挥台,负责该河段通航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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