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6年第2号)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2月28日经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
《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第三条 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
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