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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失效]

  第五十三条 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做到轻装轻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集装箱整箱货物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交接后,交接双方应做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在承运前,承运人要认真核对货物品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运达后,经场站作业人、收货人查验签收。
  第五十六条 在集装箱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或箱体损坏等情况,交接双方要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见表四),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七条 交接责任的划分为,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明交接后的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交方原因造成的,交方应按有关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运输费用和统计

  第五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集装箱汽车运价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为计程运价、计时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为: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元/箱。
  第六十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装卸费收按不同箱型的重箱、空箱的箱次计费,计价单位为:元/箱。
  第六十一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统计按箱型分类,国际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标准箱(TEU),国内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的统计单位为自然箱。

第七章 货运事故处理

  第六十二条 集装箱货运事故是指承运责任期内或场站存放期内发生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误期。集装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运双方及有关方都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编制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
  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场站作业人要求集装箱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收到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的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书(见表五),逾期不予受理。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同时,应随附集装箱货运事故记录、运单、货物价格证明等有关文件。保价运输还应附声明价格的证明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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