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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失效]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货物在场站存放期间发生短少、变质、污染、丢失(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除外),或在场站装卸作业中,由于场站作业人的作业不当,造成集装箱、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场站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装拆箱作业人装箱、拆箱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坏、变质、污染或集装箱箱体损坏,装拆箱作业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装拆箱、装卸和交接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装箱和拆箱作业应由托运人、收货人或承运人、场站作业人委托装拆箱作业人负责。
  第四十八条 装拆箱作业人在装箱前,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拒绝装箱,并立即通知集装箱所有人或承运人。
  第四十九条 集装箱的目测检查:
  (一)外部检查,集装箱外表有无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
  (二)内部检查,集装箱内侧六面是否有漏水、漏光、水迹、油迹、残留物、锈蚀。
  (三)箱门检查,箱门、搭扣件、密封条有无变形、缺损,箱门能否开启180度。
  第五十条 装拆箱作业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按装箱积载的要求装载货物,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箱内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防止货物在箱内移动或翻倾,其所需材料费用由委托装拆箱作业的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装箱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装拆箱作业人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方后,再决定是否装箱。
  第五十二条 货物装箱后,装拆箱作业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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