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 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
第三十七条 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四十一条 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整箱、拼箱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