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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失效]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 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核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经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要根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载质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运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
  (一)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负担因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二)集装箱货物起运后,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到达地和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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