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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失效]

  第六条 承运人集装箱可以是托运人托运的集装箱,也可以是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
  第七条 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而进行汽车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第二节 运输类别

  第八条 按照集装箱所装载货物的性质,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普通箱、特种箱汽车运输;特种箱包括危险货物箱、冷藏保温箱、罐式箱等。
  第九条 根据集装箱箱型情况和贸易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输分为国际箱、国内箱汽车运输。

第三节 运输车辆

  第十条 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应是技术状况良好,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能满足所运载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装箱运输车辆通常采用单车型式或牵引车加半挂车的列车组合型式,半挂车分为框架式、平板式和自装自卸式等。

第四节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

  第十二条 集装箱公路中转站、货运站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GB/T-12419《集装箱公路中转站站级划分和设备配备》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场站作业人应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装拆箱作业机械,装卸机械应有集装箱专用吊具,装卸机械的额定起重量要满足集装箱总质量的要求。装拆箱作业机械要能适应进箱作业。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种类为月度(月度以上)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亦可以是集装箱汽车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见表一)。
  第十五条 月度或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性质;
  (二)集装箱数量、箱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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