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对缴费人进行处罚,应向当事人开具航养费缴款通知书及违缴处罚决定书(式样见附件二、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必须先按违缴通知书的规定缴费,然后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征稽机构的上级征稽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违缴通知书之日起的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征稽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滥施处罚或营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航养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长江航道的维护与管理及征收业务的开支。
第十九条 航养费作为事业费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二十条 航行港、澳、台航线的船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6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或条款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收费收据(略)
附件二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缴款通知书
航养费征稽 字 号
___________:
你单位(船舶)从一九九 年 月 日到一九九 年 月 日(
航次)应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费率标准缴费航养费 元,现通知于一九九 年 月 日前来我 缴纳,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征稽_____(盖章)
填发人(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一九九 年 月 日送达
当事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