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口--张家港 1.14
吴淞口--江 阴 1.14
吴淞口--高 港 1.41
吴淞口--镇 江 1.41
吴淞口--扬 州 1.41
吴淞口--南 京 1.65
吴淞口--马鞍山 1.65
吴淞口--芜 湖 1.65
吴淞口--铜 陵 2.25
吴淞口--池 州 2.25
吴淞口--安 庆 2.25
吴淞口--九 江 2.55
吴淞口--黄 石 2.85
吴淞口--武 汉 2.85
吴淞口--城陵矶 3.45
第九条 船舶进出在滑规定费率的港口(码头),按邻近规定费率的上游港口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专门用来拆卸废钢铁的船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费率标准征收航养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缴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兑换率结算。
第十二条 航养费属国家行政性费收,征稽机构可以向缴费人直接结算,也可通过银行办理托收。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收取航养费时,必须向缴费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收费收据”(票样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缴费人应主动向征稽机构及时报告船期,并在收到航养费收费票据后的30日内按规定足额缴纳航养费。
第十五条 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航养费者,征稽机构除令其限期按章补缴航养费外,从逾期之日起,按天加征应缴费额3‰的滞纳金;对隐瞒航次的缴费人,征稽机构除令其补交航养费和滞纳金外,可处以应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人拖欠航养费、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