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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第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十二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十三条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询问、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第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 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船票

  第十六条 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第十七条 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
  第十八条 儿童身高超过1.1米但不超过1.4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4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2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第二十一条 船票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直接发售。
  第二十二条 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10张以上。
  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第二十三条 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房,由售票处办理;
  (二)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
  (三)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

第二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重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应有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 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1米的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 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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