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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5]1154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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