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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技术规格书中设备的机型、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数量等,要符合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
  第十六条 技术规格书的编写,要根据工程建设和投产后使用的实际需要,既要考虑国际先进水平,也要适当考虑国内厂家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 技术规格书的编制要公正、合理。采购范围要明确。用词及文字表达要准确,数据无误。
  技术规格书中不能指定设备的牌号和厂家,一般应保证有三家以上的竞争者。
  第十八条 技术规格书要从技术角度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描述,技术条件和要求要明确、合理。
  第十九条 技术规格书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不能作实质性变动。若确需变动,应按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原则上不允许作变动。若确需变动,按上述程序报请同意后,一般须在开标之日前15天(大型复杂的系统设备在30天前)由采购公司向招标文件购买者发出正式的修改补充通知,并寄(送)一份给交通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评标原则及采购工作的纪律

  第二十条 评标原则:
  1.遵守我国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遵循贷款组织的采购指南和有关规定。
  3.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评标。
  4.技术澄清和商务澄清主要目的是确定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内容。澄清过程中,不允许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5.公正对待所有投标商,维护其合法权益。
  6.须在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商务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含备品备件的数量、价格等)、履约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比和评估。
  当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应选定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若要选择非最低评估价的投标人为中标者时,要提供充分的书面计算、比较和分析论证,证明其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的纪律:
  1.招标文件和询价文件未正式发(售)出之前,不准将招标文件和询价文件对外泄露。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泄露内部掌握的采购计划、采购价格及其他有关信息,更不准向投标人作中标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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