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有完善的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5.3 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6. 教练车辆
6.1 驾校须按教练车总数10%配备机动教练车。
6.2 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
6.3 教练车须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篷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及教练车标志牌。大客车增加副转向盘。
6.4 大型教练货车车长须在6米以上,大型教练客车车长须在8米以上。
6.5 驾校须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6.6 驾训班须有一定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和维修人员。
7.教学设施
7.1 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须分别设置。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符合有关标准。
7.2 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一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7.3 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8.驾校和驾训班必须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须签定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9.办公和生活用房
9.1 驾校和驾训班须有相应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9.2 住读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9.3 食堂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
10.人员条件
10.1 驾校和驾训班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10.2 驾驶操作训练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
10.3 教员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教员准教证》。教员须持《教员准教证》执教。
10.3.1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教学能力。
10.3.2 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修理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10.3.3 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和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及教学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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