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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由货主或货代单位将货物名称、数量、起止地点和运输时间及时提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货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国家政府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输须按规定线路运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可随车同行,托运的行包另行派车装运。
  第十四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车辆进行过境运输时,有国家政府间多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按协定办理,没有协定的经交通部特别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外国车辆进入我国境内后,须遵守国家政府间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不准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第十六条 为出入境汽车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企业和个人,应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
  第十七条 为出入境汽车运输服务的车辆维修、货物仓储、转运包(换)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出入境汽车运输的运价,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中有规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中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对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中国籍车辆的费收项目及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对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外国籍车辆在我国境内的费收项目及标准,国家政府间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有规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没有规定,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出入境汽车运输中方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着统一制服,佩戴徽章,证件齐全,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出入境汽车运输有关规定的中国车辆,可参照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理。
  外国车辆在我国境内违章,按国家政府间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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