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
交财发[1995]242号文发布)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车辆的价格信息,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及交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征收车购费车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 工作制度。
一、车价信息工作是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征费车辆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项工作。
二、交通部设立车价信息总中心(以下简称“部总中心”),负责全国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每个片区设立一个片区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片区中心”),负责本片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购费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生产(组装)厂生产、组装车辆的价格信息工作。每个省(区、市)设立一个省(区、市)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市中心”),负责本省(区、市)车价信息工作。
全国设立若干个进口车辆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进口中心”),负责进口车辆的车价信息工作。
三、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和车购费征管机构都要加强对车价信息工作的领导,各车价信息中心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同志负责车价信息工作。
四、车价信息人员要经常深入有关车辆生产(组装)厂家、销售部门、海关等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积极主动地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各类型车辆的价格信息。
各信息中心和信息人员对车价信息的收集,国产车应以厂家列作销售收入的车价信息为重点,进口车应以海关核定各类型车辆的到岸价信息为重点。
五、各省市中心应分别于每年3月底之前和9月底之前向片区中心报送一次本省(区、市)生产(组装)厂生产、组装车辆的价格信息,并附送有关依据。
各片区中心、进口中心应分别于每年4月底之前和10月底之前向部总中心报送一次车价信息,同时提出有关车型征收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建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