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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
  第九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
  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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