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服务质量星级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现场评估的人员,如与被评估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对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评估机构和申报企业的双向监督与反馈制度。申报企业要对评估人员的工作质量做出评价,评估人员也要对申报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 异议及处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质量星级评估申报单位或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服务质量星级审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估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如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如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评估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不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由评估审定委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作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章 宣传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申报服务质量星级评估开始,要做好宣传与告示工作。宣传主要面向新闻媒体、社区及企业内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等手段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服务质量星级评估“创新服务、服务创造价值”的理念,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告示主要面向消费者,让消费者了解服务质量星级评估行动、口号、标志和需要消费者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获评企业,评估审定委将授予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牌匾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获评企业名单,在全国商业服务业领域宣传,引导广大商业服务业企业推进服务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