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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评估审定委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企业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专家组给出现场评估意见、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形成现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评估审定委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申报表》、现场评估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将企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结果情况报告评估审定委。
  第二十条 审定。评估审定委对综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化相应星级的企业名单。

第七章 获评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评企业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提高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服务质量管理新经验。
  第二十二条 取得星级牌证的企业要严格自律,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和保证,努力成为行业标杆。
  第二十三条 评估审定委办公室对获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助。获评企业需每年向评估办公室提交服务质量星级实施报告,期间也可根据情况提出晋级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其牌匾、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获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评估审定委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服务或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获评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或组织结构、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评估审定委办公室,评估审定委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重新评估或补充审查。

第八章 评估纪律

  第二十七条 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要提高透明度,并接受政府、相关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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