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商会科[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质量振兴纲要》中“把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实现服务质量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奋斗目标之一”的相关精神,推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GB/T16868-2009)的实施,经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推荐,成立了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工作委员会,并组织完成了《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规范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商品经营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和《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标准化星级评估(以下简称星级评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务质量管理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法人,是企业在服务质量管理领域的最佳评估方法。
第三条 星级评估每年四次,星级评估的最高级是五星级,最高奖是“全国商业质量奖-卓越服务奖”。
第四条 星级评估的申报和评估,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和企业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星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标准重新申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