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全国商业质量奖、全国商业质量奖-卓越服务奖和卓越人力资源奖。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商业、贸易、服务、商办工业等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质量奖的组织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九条 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权威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商联科技质量部,主要工作职责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并按一定条件聘任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质量奖评审组。其职责是:提出评审计划;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撰写评审报告和授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五章 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善于与人交往和沟通。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评审员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确认为质量奖评审人员,并由中商联颁发证书;对已经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将根据质量工作的发展与不断完善,适时进行再培训。
第六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该标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质量奖评价标准,注重从组织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是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