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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3.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
  三、其他事项
  (一)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3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审批程序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免税审批原则
  (一)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审批;
  (二)享受免税进口政策的水产苗种必须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产苗种,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三)对于未在上一年度申报水产苗种免税进口计划的企业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同等条件下,按照免税申请受理时间顺序批准使用免税计划。
  三、其他事项
  (一)水产苗种免税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水产苗种的情况(包括品种、数量、交易金额、免税金额、农业部审批编号及进口苗种最终用途等内容),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业局备案。
  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渔业局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
  (二)免税进口的水产苗种未经合理培育或养殖不得转让或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3年免税进口资格。

  附件5:
  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0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品种和数量

201*年审批情况

201*年实际进口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

      

货品具体名称及税号

进口单位

获得审批总量(数量单位分别对应第4、6、8列)

实际进口总量(数量单位分别对应第4、6、8列)

进口完成率(计算公式:第17列=第14列/第3列、第18列=第15列/第5列、第19列=第16列/第7列)

实际进口总额(万元)

实际总免税金额(万元)

产品用途或流向

备注

一、种子(苗)

 

种子

单位

种苗

单位

种球

单位

     

种子

种苗

种球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公司

10

20

30

8

20

25

   

300

39

公司育苗销售

 
         

**公司

20

10

15

20

9

14.43

   

230

29.9

公司育苗销售

 
 

总计

35

40

万株

40

万粒

  

30

30

45

28

29

39.43

80%

72.5%

98.6%

530

68.9

  

二、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研究所

50

  

40

         
         

**研究所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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