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外【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鉴于《
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农办外〔2009〕7号)有效期已经截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确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