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的批复
(国标委工二[2010]44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请你局认真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
该示范区建设期原则上为3年,2013年6月底完成示范任务,并按照“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见附件)及《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国标委工二[2010]29号)要求进行考核验收。请尽快编制试点工作年度分解计划,及时组织落实,同时每年总结示范区建设情况,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附件: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示范区建设总体目标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提高标准化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中心,以促进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为目的,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与医药、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实现示范区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示范区建设要做好组织领导、政策扶持、服务平台建设、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力争在试点期满达到以下建设目标:
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出台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标准化政策措施;建立科研标准产业同步机制,20家重点企业实现科研标准同步;建立自主创新技术融入标准的机制,重点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行业、地方自主创新技术标准制修订比例达到20%;5项以上标准成果获得省级以上 “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8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健全;重点领域主要工业产品90%以上按照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15家龙头企业成为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单位成员;培养50名既懂专业又熟悉标准化业务的复合型专家,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