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