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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规划》是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由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 (2011~2020 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

  前言

  目录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
  第一条  概述
  第二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第七条  规划期限
  第八条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指标
  第十条  规划重点任务
  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十一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第五章 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  投资来源构成
  第二十一条  近期实施意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障资金投入,畅通财政渠道
  第二十五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附表
  附表1 省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 2 地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 3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4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5 实验室水质监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 6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7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8 现场快速检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 9 水性疾病数据库和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10 水性疾病数据库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 11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12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13 水性疾病监测点实验室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14 水性疾病监测点投资估算
  附表 15 应急能力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 16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 17 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 18 市县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 19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20 水质在线检测投资估算
  附表 21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投资估算分项汇总表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
(2011年-2020年)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 年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把解决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摆到优先位置,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 年)》, 作为各级卫生部门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

  第一条 概述
  城市饮用水安全是指饮用水具有合格的水质,充足的水量,良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供水能力。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杜绝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和中毒疾病的发生。
  我国城市饮用水的供给方式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同时为补充集中式供水水量和水压还采用了二次供水。目前,我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供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对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影响较大的是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水污染事件,平均每起污染事件至少影响 2000 人的正常饮水,与水有关的肠道传染病在全国传染病病例中占有较大比例。
  二是城市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合格率偏低。由于水源、水处理工艺、供水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城市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偏低。近年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城市供水的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全国城市供水单位监督抽检集中式供水水质合格率仅为 83.4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尚需进一步规范。
  第二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监督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在环境、水利、建设与卫生等法律法规中,相互间存在内容不配套,分段管理,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卫生监督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有关生活饮用水的规定主要限于介水传染病,缺少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等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在监管力度上已不能满足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形势的需要;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尚未制定或修订。这些客观情况急需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并完善。
  (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检测能力较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修订后,水质控制指标大幅增加,各地实施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普遍存在基层单位人力资源不足,检测能力不足,检验设备不配套等问题,导致难以开展全部项目的检测。目前的检测能力和水平已经难以满足全面开展饮用水监督工作的要求,严重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有效监管。据近期卫生部组织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在全国 32 个省级疾控机构中,具备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要求的全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仅有 5 个实验室,占 15.6%;检验能力在 80-106 项之间的实验室为 13 个,占 40.6%;80 项以下的实验室为 14 个,占43.8%(详见附表 1)。地市级和县级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更不容乐观,平均检测能力仅为 47 项和 30 项,其中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 33 项、27 项;非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 14 项、3 项(详见附表 2)。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能力急需加强。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现实需求相比,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以及设备配置和相应能力都明显不足。由于工作对象数量众多、问题复杂,对许多二次供水设施、自建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能实施有效的卫生监管,一些卫生安全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四)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尚未健全。尽管已初步建立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系统,但在卫生部门内部各相关的层级、机构和专业间还未完全实现信息的互通共用以及动态监控管理。与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也没有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五)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比较薄弱。目前,各地对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同时各级卫生部门应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技术装备、物资和人员储备不充足,相关培训和演练活动未形成常态化,应急反应与应急处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依法强化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带来的危害风险,保证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构建和谐、健康、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以改善和提高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为重点,按照现行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研究突出问题,落实解决措施,全力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中,充分依靠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
  (三)强化监管,提高能力。依法强化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水质检测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责任,逐步推进。树立供水单位为安全供水第一责任方意识,逐步推进不同规模供水单位安全供水合格率的不断提升。
  (五)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资源,建立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协同一致的部门合作机制。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 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 号)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涉及的工作机构包括 4 个直辖市与 22 个省、5 个自治区、1 个生产建设兵团及其设市城市、县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共计 4774 个单位。
  第七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 2010 年,总体规划期为 2011-2020 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到 2015 年;
  第二阶段(远期):到 2020 年。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一)规划总目标。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法规、标准、管理和技术支撑,减少饮用水对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防范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确保城市供水卫生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 2020 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近期目标。建立覆盖全国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开展供水单位基本卫生现状调查及其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建成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调整充实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装备和技术能力,逐步建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由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对现有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开展与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套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
  (三)远期目标。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饮用水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警;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队伍,提升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人员素质、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体系。
  第九条 规划指标
  (一)近期规划指标
  --至 2012 年 6 月,省级和省会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 106 项水质常规指标和水质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地市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
  --至 2015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 2015 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 90%以上。
  --至 2015 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 141 个。
  --至 2015 年,完成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至2015年,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
  --至 2015 年,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具备现场处理重大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至 2015 年,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配套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远期规划指标
  --至 2020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
  --至 2020 年,县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 2020 年,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 100%。
  --至 2020 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 183 个。
  --至 2020 年,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
  --至 2020 年,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具备现场处理重大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至 2020 年,基本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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