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新闻出版总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七、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秩序。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两会”和国庆节前印刷复制发行专项交叉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对发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和核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加强法规学习,贯彻落实《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