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考核评估指标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计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计分表”)。
三、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试点资格。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延期试点时间或者撤销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期满后,试点承担单位应按照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个月之内向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考核评估申请表(考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也可单独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实施方案;
2.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描述;
3.标准体系构建及标准明细表;
4.标准化宣传工作及培训相关情况介绍;
5.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6.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推广计划;
7.标准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8.试点年度工作总结;
9.试点工作期内,承担或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活动和进展情况,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10.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考核评估申请表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等)。
(四)国家标准委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核评估时间,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
(五)考核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六)考核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调研形式,考核评估程序包括:
1.宣布考核评估工作组成员、考核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听取试点工作汇报;
3.查验反映试点工作情况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