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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联科技质量部关于继续开展2011年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活动的通知

  (四)服务标准及规范满足顾客需求,具有特色,服务承诺兑现,诚信度高,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商(产)品在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合格,在近两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五)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
  第六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明星班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有关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业务知识的职工培训教育,职工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好;
  (二)有严明的劳动纪律、岗位规范及奖励监督条例。服务考核严格,记录齐全;基础管理扎实、细致、无漏洞;
  (三)技术创新、服务竞赛有声势,效果好;班组合理化建议活动开展深入,成果转换及时有效;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社会效益名列本企业前列;
  (四)组员团结协作、互促互比、争当先进,精神面貌好;服务规范,无违纪,无安全事故;
  (五)职工服务意识强,设施环境安全舒适,利民措施方便得力,顾客满意度高;多次获得本企业及地方有关部门嘉奖;
  (六)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办好事办实事;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凝聚力强;
  (七)经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顾客满意指数在本地区领先。
  第七条 全国商业服务明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备崇高的商业职业道德;
  (二)从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推出服务特色,积极组织或参与QC小组等企业质量管理活动;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公益事业,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销售额(营业额)等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顾客满意度指数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先进事迹有普遍意义,经验总结内容明确,成为独具特色的服务标准或规范,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内得到一定程度的宣传推广。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负责实施。在积极做好顾客满意指数监测的基础上,依据推荐条件,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中商联根据当年顾客满意指数监测评价情况,分配给各地区、各行业推荐名额,被推荐企业填写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推荐登记表,并附必要的材料,上报所在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
  第十条 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对企业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后,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及必备的材料上报监测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测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全国商业用户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获得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名单。
  第十二条 对获得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称号的企业,将以中商联名义颁发奖牌、证书,并以多种方式组织宣传、交流经验,扩大影响。
  第十三条 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为当年度的荣誉称号,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有权对获得称号企业及个人的顾客满意指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可对在争创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称号中绩效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取消获得称号资
  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区商业主管部门、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在推荐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为推动获得全国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企业、明星班组及服务明星称号的企业积极实施顾客满意工程,不断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指数,中商联将在适当时间重新组织顾客满意指数监测,促进其质量持续改进。若发现顾客满意指数严重下降或出现顾客重大投诉,中商联将撤销其获得的顾客满意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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