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清理整顿对象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1.各保监局可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有条件的还可部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要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查找问题、实行追责、限期整改。
2.各保监局应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评估各类机构风险状况,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家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的保险公司。重点抽查时间应主要安排在下半年。
3.各保监局要加强许可证管理,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梳理机构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依法清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
4.各保监局应在清理整顿中推动代理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结构调整,依法严格管控兼业代理机构,引导、推动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专业代理公司;严格控制区域性代理公司的审批,在清理小、差、散、乱代理机构的同时,要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予以政策倾斜,在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批设方面予以支持和便利;支持保险代理市场的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