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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工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国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工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国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3]23号)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国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国机企规〔2002〕268号)、《关于〈关于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国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办发〔1999〕1号)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工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工信托)改组为国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公司),中工信托原有的债权、债务由国机财务公司承接。

  二、中工信托应付人民银行原海南省分行(现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再贷款本金1,500万元,同意由国机财务公司承接,从2002年9月21日起按现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计息。国机财务公司应重新与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协商订立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要在领取《金融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还清1,500万元本金,还款期间欠息复利和逾期后罚息的计收,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鉴于2002年9月20日以前中工信托实际支付利息已不少于截至该日按一年期正常再贷款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决定将1998年3月21日至2002年9月20日期间的18,053,971.14元欠息予以豁免。

  三、中工信托应付原海南省融资中心的拆借本金4,874万元,同意由国机财务公司承接,从2002年10月1日起停止计息,4,874万元本金在国机财务公司增资至3亿元后2年内分3次还清,第1次还款时间为增资后一个月内,还款额为1,600万元;第2次还款时间为增资后一年内,还款额为1,600万元;第3次还款时间为增资后两年内,还款额为1,674万元。鉴于2002年9月30日以前中工信托实际支付利息已不少于截至该日按融资中心正常拆借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决定将82,506,281元欠息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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