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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设立青岛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设立青岛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3]12号)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你行行长金钟昶先生2002年3月26日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和金钟昶先生签署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在青岛设立分行,其名称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青岛分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 Qingdao Branch),地址为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一层0101房间。核准李昌英(Chang Young Lee)先生担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职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该分行可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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