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3]11号)
德意志银行:
你行上海分行行长韩克文(Frank HAMER)先生和副行长史美伦(Meilun SHI,Myron)先生2003年1月21日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