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巴伐利亚州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3]15号)
巴伐利亚州银行:
你行董事长Werner Schmidt先生和常务董事Stefan W.Ropers 先生2002年12月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巴伐利亚州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名称作如下变更:
巴伐利亚州银行上海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Bayerische Landesbank Shanghai Branch ,中文名称不变,该分行其他事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