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自学以及举办培训班、视频会等多种形式,认真抓好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深刻领会此次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等一些新的规定,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要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让他们了解
《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积极划转和履行职能,加强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的地区,要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划转的地区,要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其自觉学习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