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运[2011]209号 201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 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三) 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四) 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
(五) 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六) 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七) 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八) 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九)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十) 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