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利益演示的险种,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法律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指定的法律责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且在公司内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五)具有5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的法律从业经验;
(六)过去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人身保险开发策略;
(二)审核保险条款的相关材料;
(三)定期分析由保险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件;
(四)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条款的重大风险隐患;
(五)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对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具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条款符合
《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核准法律责任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法律责任人管理,建立法律责任人相关制度,向法律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并保证法律责任人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责任人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报告或者保险公司对未作离职报告的法律责任人作出的离职说明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其他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
《保险法》第
一百七十二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