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果
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联合印发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违反《
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
各地要根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的要求,对符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关规定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执法督察,严肃执法纪律
各地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大力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都要设立并公布禁渔管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省(市)要做好经验总结交流工作,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在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31日前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8月10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